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3-02 | 【 】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教书育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使每位导师能够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高度,认识导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行使导师权利,同时对导师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价,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导师条例。
第一章 导师职责
第一条 自觉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和文献情报中心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培养研究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学术水平。为人师表,做到教书又育人。
第三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并对其进行教育,经常接触并严格要求研究生。
第四条 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根据需要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专业基础等状
况有全面的了解,协助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入学教育工作,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指导学生选修学位课程,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文献情报中心有关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培养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学生学位课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论文研究的考核环节,指导并督促学生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九条 对评选奖学金等的人选进行推荐;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引导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图书情报事业的精神,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风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有关规定,妥善
安排并落实出差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馆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馆主管部门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在毕业分配中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符合文献情报中心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导师选聘
一、导师遴选的原则
第一条 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骨干科研人员为研究生导师,努力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要树立按需设岗的思想,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第五条 导师遴选的工作由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2月底之前,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间为申报当年的3月份。
二、导师上岗条件
(一) 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条 一般具有硕士学位;
第三条 已经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创新岗位满一年以上;
第四条 具有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5年以上的科研工作经历(含博士研究生阶段科研经历);
第五条 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能承担硕士学位课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目前作为主要人员正在承担全馆级及其以上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且具有个人能够支配的科研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科研、教学和日常工作。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距离退休时间超过三年者。
特殊情况由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条 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生课程教学工作。
第五条 近3年来,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两项: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或者独立或主持编撰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以上(至少在其中一部中本人直接撰写部分要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作为前五名内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或部级成果奖励;或者作为前五名内主要研究人员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其他重要项目(其中院级文献情报项目须是负责人)。
第六条 目前正以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的经费要求,在研经费一般不低于3万元/年;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科研、教学和日常工作。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距离退休时间超过四年者,其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时间至少延续到招收学生入学后三年以上者。确因工作需要,经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主管领导批准,上岗年龄可适当延长。
特殊情况由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导师遴选办法与流程
第一条 在岗导师申请下一年度招收博(硕)士生时,需每年2月底之前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一式1份,提交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新申请上岗的博(硕)士生导师,需在研究生导师遴选当年2月底之前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博士生导师的填写一式4份、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填写一式1份,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新申请上岗博士生导师的申报材料送交3名馆外专家匿名评审,有两名及以上专家不同意者则不能进入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2、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新申请上岗硕士生导师和馆外专家盲审通过的新申请上岗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馆的学科发展、岗位的设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3、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
票的方式认定资格,经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通过导师资格。
第三条 导师资格评定,采取本人回避制度。
第四条 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上岗资格的名单在馆内公布,如有异议,应予研究,并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无异议,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其他
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三章 导师评议
第一条 每年根据导师提供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对导师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导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参考,也作为分配招生名额的参考。
第二条 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及专家评议意见均为优秀,或研究生获得院级及其以上奖学金的导师,优先推荐评选院优秀导师。
第三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1、 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2、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3、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4、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5、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6、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7、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四章 附则
选聘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此导师职责。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本条例由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终止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出现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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