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管理规定(2006)
发布时间:2009-09-08 | 【 】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馆《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正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和毕业论文答辩者。
第二条 研究生延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延长学习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复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延长学习期限。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年限允许适当延长。也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停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延期等事项,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我馆,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馆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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